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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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方式和步骤。按照中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西方国家的行政立法程序一般由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中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规定。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地方政府也有一些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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