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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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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发生,导致已过时效期间失效,待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次数不受限制 。

该制度要求主张权利需向特定相对人发出并传达意思表示,起诉状提交即产生中断效力,撤诉后若起诉状已送达仍中断时效 。连带债权债务以权利人向任一义务人主张权利即发生全体中断效果 。金融机构扣款、债权转让协议签章等行为可被认定为中断证据 。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1994年司法解释确认欠款条出具日作为中断时点。2008年《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主张权利形式及连带效力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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