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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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是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制定的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并设置浮动幅度。该办法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评标定标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200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收费支付条款,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11年3月补充规定对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差额费率并设置收费上限,工程、货物、服务类最高限额分别为450万元、350万元和300万元。 该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其2011年修订文件, 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该办法及配套文件,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不再作强制性规定。 部分招标项目仍参照原办法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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