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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 。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可认定为“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自然人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违法放贷100万元以上即达追诉标准 。

该罪源于1997年《刑法》第186条,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订违法发放贷款罪时保留其独立性 。根据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这一独立罪名,将其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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