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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再起波澜,刘鑫上诉状曝光,其中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江歌案再起波澜,刘鑫上诉状曝光,其中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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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再起波澜,刘鑫上诉状曝光,其中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刘鑫在民事诉讼最后一天上诉,其目的在于通过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防止江歌母亲一方也提出上诉。此举基于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即如果刘鑫提出上诉而江歌母亲没有,二审法院只审理刘鑫的上诉理由。若刘鑫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可改判,减少刘鑫赔偿数额;反之,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已足够,二审法院则只能维持原判,不会自行增加刘鑫的赔偿数额。刘鑫此举或能减少赔偿,即使上诉不成功,最差结果也只是维持一审判决。《民法典》第183条明确了受益人在见义勇为者受损时的补偿责任。当存在明确侵权人时,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对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该规范兼具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性质,赋予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决定补偿与否的权限。一旦法官裁定补偿,即为必须履行的民事责任,无论侵权人是否全额赔偿。若无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则受益人必须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承担强制性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指出,刘鑫作为被救助者,未如实告知危险,面对侵害时弃置江歌生命安危于不顾,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刘鑫事后发表的言论伤害了江歌母亲的情感,依法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中罕见地对被告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并对江歌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褒奖,将传统美德与民法原则相结合,对社会具有重大宣传教育意义。江歌被无辜杀害,于法于理均应得到法律救济。若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推翻,除非有足以改变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否则二审法院应认同一审判决中的事实、法律、道德与情理。二审法院应审慎作出判决,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法院驳回刘鑫方证人出庭申请,表明了二审法院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