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取得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拍摄电影片续集应取得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若剧本本身也是演绎作品,还需获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片续集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属于演绎作品,它利用了在先作品(如电影剧本和电影片)的独创性表达,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新的独创性表达。

在先电影片是基于电影剧本改编拍摄而成的,其故事梗概、人物素材、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等元素基本以电影剧本为根据。
电影片续集至少会沿用电影剧本中的人物素材、人物关系,且新的故事背景也是以电影剧本中故事梗概为基础。因此,电影片续集必会使用在先电影剧本的独创性表达。
获得在先电影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是拍摄电影片续集的基本法律条件。

电影片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形式,有其法律品性的独立性。虽然以剧本为根据拍摄,但电影片在剧本原有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属于自己的新的表达。
电影作品是一系列画面和声音有机衔接的统一体,包含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多种形式。电影片续集除了借用了在先剧本的表达外,还有对音乐、摄影及美术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是以作为在先电影作品的统一体形式来借用的。
电影片续集无可避免地需要利用在先电影作品的表达,因此应获得在先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

如果在先电影剧本也是演绎作品,比如其是基于小说而改编的,那么拍摄电影片续集时,除了需要获得电影剧本和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应坚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原则。
只要使用了在先作品(如小说)的基本表达,就应获得其授权。因此,若存在在先小说,拍摄电影片续集还应获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