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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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或由政府担保形成的债务,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三类,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需在债务人违约时代偿。2013年审计署根据国务院要求组织全国债务审计,结果显示36个地区中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100%,逾期债务金额达181.70亿元,审计覆盖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性债务。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自2015年起正式实行,2018年重庆建立债务问题终身追责机制,2024年财政部提出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方案。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采用再融资债券等方式缓解偿债压力,相关数据来源于审计署统计及国际组织评估。
截至2026年5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约58.2万亿元。其中,专项债务约40.3万亿元,一般债务约17.9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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