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后,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该方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设立为首个“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015年财政部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高低确定成交候选排序,价格权值范围为货物类30%-60%、服务类10%-30%,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报价优先原则 。
适用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如专利技术、艺术品采购)、无法预先确定价格总额的采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磋商文件发布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少于10日,修改需在截止前5日通知供应商,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且评审专家占比不少于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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