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票据诈骗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金融票据诈骗罪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类型,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冒用他人票据等手段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列入《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该罪的死刑已被取消 。

该罪客观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等六类方式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票据瑕疵且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追究责任人刑责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按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主要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条,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具体数额认定标准与行为界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金融票据诈骗罪”,从而将票据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 。

想要了解更多“金融票据诈骗罪”的信息,请点击:金融票据诈骗罪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