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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磔刑是中国古代分解肢体并曝尸示众的酷刑,又称肢解、矺死,最早见于商朝。该刑罚最初用于祭祀裂牲,后演变为处决重犯的极刑。
商周时期已有磔刑记录,春秋战国时期主要适用于无尊上、非圣人、不孝及弑君等重罪。 秦汉称矺死,秦以后列入刑条。汉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年)将其并入弃市。 北周将其列为五大死刑之一,隋唐后虽废但仍存法外施行。 明清时期,磔刑主要针对活人施行。 汉代《盗律》规定,对群盗、盗杀伤人等罪行适用磔刑。 明朝崇祯三年(1630年)袁崇焕遭磔刑处死,清朝雍正年间齐周华因吕留良案受此刑,1855年太平天国将领林凤祥、李开芳被清廷处磔刑。 春秋时期,吴国的伍子胥曾被磔于姑苏城东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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