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诉“滴滴打球”商标侵权,法院判赔70万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滴滴打球公司侵犯“滴滴”驰名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70万元,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背景与原告主张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运送乘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的专用权人。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使用“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球、搏击等场地预定及文体培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驰名商标权,诉请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索赔300万元。
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综合考量“滴滴”商标的宣传时间、地域范围、公众知晓程度及认驰记录,认定其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以防止他人“搭便车”行为损害商标权人利益。
商标侵权行为分析被告在网站、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滴滴”或“DiDi”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此类使用易使公众误认服务由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关联,属于“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被告在明知“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包含“滴滴”字样的“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用于商业活动。此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规定。
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令赔偿70万元:
原告商标驰名程度及市场价值;
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及主观恶意;
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或原告损失,故适用法定赔偿。原告索赔300万元未获全额支持,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该金额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与执行情况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滴滴”相关标识;
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滴滴”字样;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被告需履行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及赔偿义务。
案件意义与法律启示本案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标准,即通过商标知名度、公众认知度等综合判断。同时,强化了对恶意“搭便车”行为的打击,企业名称变更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攀附他人商誉。此判决为类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参考,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